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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2011年6月底将自己的设备(摊铺机)通过江苏徐州一家设备租赁公司租到东北的一家道桥公司干活。就在7月份由于我的操作手在施工过程中不幸遇难(死亡),由于施工单位和租赁公司都不愿意承担事故的责任,也不愿意支付死者家属任何费用。现在,由我为其家属先支付了死亡赔赏金以及丧葬费等共计30万元人民币。事情已经过去一个月了,现在当地安监局只给租赁公司下了一个19万的罚款通知并封了我的设备,租赁公司不愿意交罚款,设备也无法拉回老家。我想问问诸位,本人在这起事故中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租赁公司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施工单位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安监局对我的设备查封为多少个工作日?我的设备现在是不是应该能来回老家?

行政诉讼 2011-08-24 21: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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