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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某信托公司签订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期限12个月,资金投向资本市场,现在合同已经延期二次,每次延期一年。在合同运作中由于受托人未履行约定义务,给我造成重大损失,我准备依据法律法规(信托法、合同法以及银监会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合同的约定行使撤销权并主张赔偿,现在寻找有经验的代理律师。

诉讼 2018-05-05 10:5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只有委托人通知受托人后,双方的委托关系才能解除。通知后,受托人不得再代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宜,否则即构成无权代理。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解除委托前受托人已经办理过的委托事宜,委托人应当无条件认可。
  • 解除合同,要求对方进行赔偿。我们可以合作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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