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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企业(乙方),2008年08月01日租用甲方土地、厂房、设施用作生产经营,租期三年,到2011年07月31日到期终止。但乙方到期后赖着不搬走,向甲方索要装修补偿。(摘录原租用协议:乙方不得改变租赁物的基本结构,不得转租。乙方在租赁的使用范围内对场地、建筑物加装附件和不改变基本结构的改造,需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并对此改动负责和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在协议终止时应恢复原状。乙方对租赁物的改建装修如后来的客户能继续使用,由甲方协调后来的客户与乙方协商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请问甲方如何应对?谢谢!

其他 2011-08-25 11: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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