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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付的订金.签正式合同前去领的证,然后男方个人财产付的首付,用女方的公积金贷的款.这种情况,如果离婚的话.如何分割? 新婚烟法说婚后如果是父母给子女购房的话,不是属于个人财产吗?房款是男方个人婚前收入,可不可以说和父母赠于的性质相同?

离婚 2020-07-03 03:37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间为准!在领证前为婚前的,为男方财产,反之为婚后财产!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向本律师咨询 。本律师将提供专业的帮助!
  • 婚前个人财产当然不属于婚后共同财产,但关键的前提是认定,婚前财产的界定时间为双方结婚登记之日,结婚登记前双方分别所有的财产归一方所有。那么需要有证据证明这个人财产是婚前的,最好有约定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第第18条的规定,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赔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 (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根据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法规,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因为房屋的相关财产权益是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付款时就已经获得,产权登记只是物权公示制度的需要,不能以办理登记的时间来认定是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条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 协商。。
  • “签正式合同前去领的证,然后男方个人财产付的首付”,是婚后买房,属共同财产。
  • 你的问题补充说明跟你的主问题之间没有任何关系。你的情况不能套婚后父母为儿女购房的情形,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你买房的事实发生于结婚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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