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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和被告是朋友关系,2011年5月30日,被告要在河南省驻马店买房急需用钱,当天原告为被告汇款5万元,6月5号,原告为被告汇款21.9万元,以上两次汇款共计人民币26.9万元!2011年6月10日,被告为原告写了一份《借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借款期限为2011年6月6日至2011 年6月19日,被告在约定期限内没有偿还原告钱款,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 原告:证据1,借款协议一份 ?:现在由被告质证 被告:对,证据1是我写的 ?:能协商吗? 被告:能,10月内还,如果还不上,用房抵债。 原告:同意 ?:如果用房抵押,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法院只能出10个月内还款的调解书。 原告; 可以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被告于科与本调解书生效后是个月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乔九峰借款26.9万元,案件受理分由原告承担。 当日昌平区人民法院出具了一份民事调解书 (2011)昌民初字第08708号 确认原被告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 2011-08-25 15: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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