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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41岁,二胎,在我院经产前评估选择正常分娩。第二产程胎儿下降困难,经两次助产没有成功,继续用催产素,并采取助产措施,胎儿无法娩出,出现宫内窘迫,后胎儿娩出重度窒息。娩出后发现胎儿脐带过短18厘米,是造成宫内窘迫的直接原因。在院4天,出现呼吸衰竭等并发症,病情危重,无希望存活,家属放弃治疗后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为一级甲等事故,(鉴定意见:1医方产前评估不足2生产中医方催产素使用不规范3医方对分娩中发生难产改变术式剖宫产未告知4认为新生儿死亡与医方存在的过失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责任比例60%)医患在赔偿金额上有分岐,后患方申请司法鉴定,定为主要责任,请问,针对此案例,法院是否支持患儿的死亡赔偿金赔偿,赔偿标准是什么?

其他 2018-05-13 00: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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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看详细病历分析,诊疗活动非常专业,不是简单描述就可。。医疗损害(医疗事故)需要对整个诊疗过程分析,涉及临床医学、法医学及过错鉴定,需要高度专业性和技术性分析。是否存在过错对案件影响巨大,需要专业医疗律师、丰富的案件代理经验,才能最大限度维护你们的权益。此案可协商咨询代理。
  • 法院支持患儿的死亡赔偿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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