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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滥用职权是否适用指定监视居住?律师是否可以见当事人?

刑事辩护 2019-08-18 17:38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   检察院指定住所监视居住期间不能否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一样是一种强制措施,一般不会变更措施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 您好,办案单位可以变更相应的强制措施。律师受当事人或其家属委托,依法有权会见在押或被监视居住的的嫌疑人。
    【追问】若办案不允许律师见当事人该如何?
  • 您好,办案单位可以变更相应的强制措施。律师收当事人或其家属委托,依法有权会见在押或被监视居住的的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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