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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经营农机的,租赁了四家土地。定为合同期内若国家征用、开发双方互不赔偿,租金多退少补,合同作废。但是现在不是国家征用、开发而是商业开发,出租人让我们无偿拆除地上的附着物(库房、大棚),问问我该怎么办?他们是否给我搬迁费、损失费?

征地补偿 2020-02-26 05:26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买卖不破租赁。你所租赁门面新的买受人在你的租约到期前上涨租金的要求不合法。你可以依据你与原房东之间的租赁合同对其要求进行抗辩。如果协商不好,你当然也可以依据该合同以出租人违约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且按照原租赁合同规定的违约金以及因其违约给你造成的实际损失要求赔偿。但是,解除合同是否符合你的利益,你自己得首先做出判断。
  •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就将所有人(出租人)所有或共有的房屋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所达成的协议。为预防房屋租赁纠纷,稳定房屋租赁秩序,许多地方规定,城市私有房屋租赁须经公证机构公证。  房屋租赁合同公证由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申办房屋租赁合同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代办的,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2)出租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及复印件;  (3)出租共有的房屋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意见;  (4)草拟的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代为草拟);  (5)单位租赁私房的,承租方应当提交房屋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地的个体工商户租赁经营用房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进城经营的证明;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书面合同,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但未续签合同并不代表双方没有合同,只是双方租赁期限不定期而已,至于其它条款,双方仍应继续履行,事实上双方也是这样实际履行的。《合同法》第125条又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因此,从合同的目的来看,为了更有利于双方的合同履行,避免双方产生不当的损失,如双方没有补充协议,除期限变更为不定期外,其它仍应按原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
  • 赔偿土地上的建筑物
  • 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讼解决,如果是商业开发应当给你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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