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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中看到劳动合同法,感觉应该维权,详细资料如下: 本人于2008年8月1日进入一家四星级酒店工作,具体情形如下所述: 1.第一个月领到的工资是六百元(之前承诺第一个月是九百) 2.要求交保险,单位回复因酒店人员流动性大工作满一年后给交。于2009年12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至2010年11月30日止,后来说是自动续签记得去人事部签过字,但手里只有第一份已经过期的合同(只发了那一份)。 3.因就职于餐厅,需经常加班加点。但只有节假日加班给一天工资,加点说是补班但酒店因班次安排不合理一直拖欠(手里有单位加点考勤表),是否可以要求补偿? 4.七月份脚部扭伤医生要求休息一个月(当时没自我保护意识,没界定是否属于工伤),单位只给两周假并且其中还有五天是年假,回来后本应月休四天的福利只给了两天,当月在工资中扣除九天工资。 基于以上原因,本人决定辞职,请问是否可以得到法律保护?

其他 2011-08-27 10:5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不按承诺支付工资属于违约行为 2、社保可以要求补缴且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3、加班工资可以要求依法足额补发 4、不给休病假或工伤假违法,休假期间不能扣工资 5、综上,因公司未依法支付加班费、交社保等可被迫辞职,要求经济补偿金。
  • 1、不按承诺支付工资属于违约行为 2、社保可以要求补缴且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3、加班工资可以要求依法足额补发 4、不给休病假或工伤假违法,休假期间不能扣工资 5、综上,因公司未依法支付加班费、交社保等可被迫辞职,要求经济补偿金。
  • 有合同则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执行,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没有约定的建议先收集证据,没有证据证明的事项得不到支持。
  • 1、按承诺要求工资; 2、应补交社保,08年9月至12月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3、应支付你加班费; 4、属于工伤,在出事后一年都可申请工伤认定并要求工伤待遇。 基于以上1、2、3、条可随时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本人一个月的工资。 有争议的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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