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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私企的一个员工被部门领导使用下三滥的手段让公司劝退,人资当天下午劝退时没有说明具体原因,只是说我和领导沟通有问题,就让当时就签离职报告。我觉着继续再这个公司也没什么意思,也不知道赔偿金的相关规定,就签了是工作原因离职,人资的说这个月还有一周,就不用来了,还按全勤发工资,然后私下告诉我写个申请说明工作不好找再请公司批准一个月工资的申请。当时我觉得人资还很人性。离职后把合同要回来一看,有一条是乙方同意终止合同公司要支付2倍的赔偿金,而且给我的离职证明上改成了机打的个人原因离职。我在公司工作1年7个多月。请问我能不能提出劳动仲裁?能申请几个月的赔偿金?

仲裁 2018-07-04 03:1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果是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且你也签字了,一般是不能主张的。
    【追问】如果事实不是,离职报告写的工作原因,但公司给的离职证明上的“个人原因”是打印的不是自己填写的,也不能主张吗?
  • 申请劳动仲裁的时候,需要准备如下材料:

    1、劳动争议申诉书一式三份;

    2、到工商局查询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资料一份;

    3、劳动者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复印证据资料一式三份,如劳动合同或协议、工资单、工牌、上班打卡记录、同事的证人证言等。

    最后,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般都是向所在区、县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上班的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在区县劳动局)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调节法》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 用人单位裁员,也就是开除、解雇劳动者,是否应该支付补偿或赔偿,分以下3种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1;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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