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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笔贷款,质押合同约定履行期限为2017年1月2日至2018年1月1日,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公示期限为1年(2017年1月2日至2018年1月2日),该笔贷款无法偿还,怎样能够保障银行债权?(1)应收账行款质押登记系统直接进行展期操作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进行了展期(无展期协议之类的文件),在此期间该笔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被别家银行质押,别家银行的质押行为是否有效?我行是否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

银行 2018-05-16 19: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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