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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和刘某系高中同班同学,并共同考入北京某知名大学。2004年12月,马某起诉至法院,称其在《萌芽》杂志上发现署名为刘某、标题为《内心世界》的校园随笔。文章中的一个人物名叫马某,和自己的名字完全相同,刘某在该篇文章中用第一人称介绍“马某”为“我这个同学叫马某,高中时是同班同学”,之后将马某描述成一个同时有多个女朋友、生活作风随便的大学生。马某认为刘某的行为侵犯了他的名誉权,遂将刘某诉上法庭。经法院审理查明,该文章发表后,刘某随即将使用马某姓名一事告知马某,并出资在该大学校内的两个报刊亭购买了74本该期《萌芽》杂志,花费355.2元。马某自己也购买了31本,花费148.8元。问题:法院应该怎么判决?刘某应该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刑事辩护 2018-05-17 10: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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