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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同学:于2014年10月向银行贷款(说好是10万元)20万元,由于信贷部都是让我们担保人先签字,在由他们发放贷款。(由于同学家长在作为地方信贷员期间,欠信用社近六万元,并且潜逃。我的同学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与信贷员更改贷款金额,截留6万元现金。发放贷款时,银行也没有向我们征求意见。造成无法偿还。于2017年3月,在万般无奈下,重新签订贷款条约,并有我同学的门面房,以及厂房作为抵押给银行。我也签订承认约8万元的1/6的担保说明书。信用社再次发放贷款)至今。我同学失联,信用社起诉到法庭,法院执行庭告知我单位,让我偿还6万元,合法吗?

其他 2018-05-17 22: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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