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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法官说手段残忍但是会考虑凶手不是预谋杀人,而是一时起的杀人,判死刑立即执行可能小,我请问一下凶手先是起强奸的想法后呢未遂,但是凶手采用强势控局将人杀死,这怎么还判不死刑呢?

刑事辩护 2020-04-14 16:37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法定基准刑三年,、第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 强奸未遂属于公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参考资料
  •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有些自首的,或坦白的,有可能受到从宽处理。
  • 您好,杀人不一定偿命,因为法律要考虑很多因素,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有些自首的,或坦白的,有可能受到从宽处理。
    【追问】他的罪行还不算极其严重,一个75岁的孤独老人,又没有还手反抗的能为,受到这么一个22岁的小伙子那么残忍的用多种手断打死。难道法律就是这样吗?
    【回答】您刚刚并未跟我说这些具体情节,但就算有这些情节,如果有自首坦白,还是不一定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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