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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7年年初在小区买了一套房子和一个地下车位,2007年8月接到书面通知,说8月28号交房,但是因为都在外地工作,到了2009年2月才来办理的交接手续.几天后得知.物业私自将我购买的地下车位出租给别人一年多.后来物业解释,我们没办理交接手续车位就属于他们,他们有权出租,请问,物业所说的话有法律依据吗? 办理手续时车位后来补交2000,是因为当时地下车位没造好,编号没分,交了2000就是买段车位使用产权的.

其他 2009-04-27 18:14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可要求返还收益。
  • 物业公司的说法不对,你可以要求将经济收益归你,或是要求物业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
  •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这是物权法中的规定,从法律来看,这里主要是存在一个合同约定的问题,如果说你的购房合同书中对于地下车位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你也交付了相应的款项或者定金,物业的这种擅自出租行为无疑是违背了合同的约定,你可以选择违约或者侵权诉讼,要求赔偿,如果说合同中没有对于车位作出明确约定,仅仅是说,有车位给你,而没有特定化的话,物业公司的做法虽然欠妥当,但是你怎么知道物业出租的就是你的车位呢?
  • 物业是个管家,他们没有权利主张车位的产权,对于所收的一年多的租金,可以诉请不当得利予以返还!
  • 可以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物业返还已收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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