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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有120平方米土地,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地,2010年儋州市人民政府发的证。现政府列入棚户区改造区,2018年3月份暂停报建。我想问:1、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土地吗?2、现在政府公开征求拆迁意见。3、我该怎么办较理想?

征地补偿 2019-08-15 07:01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棚户区改造拆迁是目前各地常见的拆迁方式,一些地方政府甚至打着棚户区拆迁的名义,行商业开发之实。棚户区虽然房屋质量,基础设施较差,但是地段非常好,城市拆迁无非还是征收房屋下的土地,所以,棚户区改造拆迁中,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争取公平、合理的补偿。具体来说,按照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周边同类商品房价格补偿,这是基本原则。如需帮助,欢迎来电。
  • 有。承包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集体分给农民以户为单位经营的。承包者去世,土地还在承包期内,与承包人同一户口簿上有其他家庭成员的,可以续包;没有其他家庭成员的,由发包方收回土地再分配。《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   出让土地使用权怎么收回?  无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  无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情形。具体内容包括:1.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2.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3.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4.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上述四种情形中的第1种,无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属于一种行政措施,可以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可以按《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2、3、4种情况是用地者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国家法律或出让合同的规定使用土地而造成的违法行为,对土地使用者应当进行行政处罚,以此来达到无偿收回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目的。处罚的依据见《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有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  有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这些规定均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可以按照有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办法进行。
  • 政府不可以无偿收回土地
  • 你好,这个全国没有统一的标准,你应当查阅当地的通知,或咨询当地的住建局等主管部门。一、补偿分为两类:现金补偿和房屋置换。二、房屋置换的补偿含三种。 1、规定一定比例的置换,如旧新按1:1.5的面积置换等; 2、将房屋重置成新价格,就是把你房屋折算成价格,这个和房屋的新旧、装修、结构都有关系;3、其他的搬迁奖励。
  • 政府征收个人土地的需要补偿,如果对政府做出的决定有异议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原则上来说,政府征地列入棚户区改造,应当支付征地补偿款... 您对政府征收有任何异议,或者疑问,都可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
    【追问】个人国有出让空地征用,政府可无偿收回吗?我个人有120平方米土地,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地,住宅用地,2010年儋州市人民政府发的证。现政府列入棚户区改造区,全儋州市那大镇2018年3月份暂停报建。目前政府赔偿金低不够去买政府回迁安置房,我如果暂时不同意征用,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土地吗?
    【回答】会给你下征收补偿决定收,有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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