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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因为邻居占住我家宅基地进行了特殊侵权的进行民事诉讼,当时基层法院裁定的是不予受理,后来中院建议受理后又受理了,立案时缴纳了诉讼费700元,立案后对方拿了我们的宅基证复印件办了个假的宅基证对县政府提起行政诉讼。所以民事诉讼中止。后来行政二审把我们的和对方的都作废了,要求县政府重新进行行政行为,县土地机关给我又办了一个新的。现在我们拿着新宅基证要求启动民事诉讼,但是法院说证据换了(我们的宅基证换了新的宅基证)需要重新立案和重新缴纳诉讼费,原来缴纳的诉讼费也不退了,说是作废了。请各位帮忙告诉一下是怎么回事吧?非常感谢! 问题补充: 请问各位有没有证据换了必须要重新立案这一说啊?

行政诉讼 2008-03-28 09: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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