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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9日,某市发改委根据该市建设银行的申请,经审查同意该建设银行在原有的营业综合大楼东南侧扩建营业用房建设计划。该项目为三层结构,其中一层为单位用车库,二、三层为银行营业用房。因该项目建设需拆迁邻近的一栋居民楼,故该市建设局于5月21日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直接决定每平方米给予房价补偿1000元,限期1个月内腾迁完毕。其后,住户张三拒绝搬迁。6月25日,该市建设局组织了相关人员,对张三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问:涉案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要求?该市建设局是适格的房屋征收决定主体吗?房屋补偿价格的确定程序合法吗?该市建设局有强制执行权吗?本案的征收补偿程序还存在着哪些方卖弄的问题?

其他 2018-05-28 11: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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