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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农村户口,户口迁出了,现在还能享受征地补偿款吗

征地补偿 2020-09-24 00:06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你好,一般来说不可以。不可以:   当事人在”征收“范围的时间内户口不在当地的,不属于户口原籍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是不能享受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的;   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事先咨询户口原籍地的村(居)委会主任等,以对方的答复为准(可以要求对方出示办理依据)。
  • 您好,既然户口已经迁出,就不属于本村村民,依法不再享受村民待遇了。。
  • 没有。。。。。。
  • 关于农村征地补偿,其实是分两个层次。第一,征地方补偿村集体;第二,村民自治组织协商补偿款分配方案。对于户口已经迁出的(比如出嫁女、大学生等),或者人不在本村而户口在本村的,是否分发补偿款,是由村集体组织成员集体协商决定的,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各地区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出现过各种各样的分配方案,一般是以户口为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对户口迁出的、户口未动而人不在本村的、甚至是个别未出生或已死亡的等各种具体情况,制定出不同的分配方案。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应当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土地补偿费外,还应支付安置补助费。 (一)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二)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 (三)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 特殊情况需要提高安置补助费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每亩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额,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四)征用没有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 您好,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为您解答:户口迁出后就不在属于本村居民,依法不能再享受征地补偿款了。如有疑问,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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