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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至今未能办理,房产合同规定如下: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30日内(2015年7月7日交付使用),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提交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导致本条约定的上述手续不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的,双方同意: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请问这样的情况起诉是否有胜算,赔偿的违约金是多少?

其他 2018-06-01 22: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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