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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2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的金。

其他 2019-02-22 07: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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