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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你好,我们在1995年至2002年被征用了土地,在这期间在我们地方修建了一条街道,街道修建是由自己的土地,自筹资金修有门市和住房,包括街道和绿化都由自己出资建成,政府没有出一分土地和资金,在当时没有书面文件说是对我们自己修建门市和住房是对我们的安置。在2O03年至2006年又征用我们全部土地,在2003年政府发行了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文件,文件说所有失地农民都能享受6平方米的门市安置。而我们在街道修了门市和往房就不能享受安置门市了。请问老师这合法吗,请老师解答一下谢谢。

征地补偿 2018-06-09 01:03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补偿包括三部分: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 4、如果是国有出让土地,对土地还应该进行补偿,如果是国有划拨土地一般是没有补偿的。 对于补偿标准不满意或者认为征收行为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不合法,可以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您们的合法权益
  • 不合法的,但是现在已经太久了。
  • 对于征地拆迁方案不服的,可以起诉维权
  • 您好,根据当地政策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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