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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内A户型卫生间墙面为罗马玉石材,单价1451元/m2,除A户型以外的其它户型,招标时卫生间墙面为瓷砖,经变更后,变为A户型罗马玉,合同条款约定:单价按合同综合单价结算,即所有变更后的石材应参考A户型的1451元/m2结算。现因招标时A户型单独一个物料表,其它户型共用一个物料表,A户型的罗马玉编号是MA-02,其它户型的罗马玉编号是MA-01,两个物料表上两个编号对应的罗马玉石材相片看上去有点差异,因为招标时石材有两个编号,但竣工图里只有MA-01一个编号,所以一审的时候就让设计部出了个证明文件,证明其它户型变更后的石材MA-01同合同内的A户型的石材MA-02为同一种石材,后面甲方看到这个钱相差了240万左右,现在他们给的审核意见是:合同内的A户型墙面石材按合同内的1451元/m2结算,共计五六百平左右,其它户型变更后的两千多平石材按实际重新组价,只有680元/m2,比全部按A户型1451元/m2单价结算少给将近两百万。

其他 2018-05-29 17: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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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从您发问的信息上看,您已经经过法院一审审理,建议您带上一审法院的判决书及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到律所咨询面谈更为恰当。未看到相应的证据材料,无法回答您的咨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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