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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产生的医药费用工伤保险未全报销是否由工伤职工自已承担

其他 2020-02-29 10:57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是哪部分费用,一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追问】住院,钱都是由工伤职工自已出的
    【回答】保留好单据,可向用人单位追偿。
    【追问】单据复印件可以吗?单据原件因报销住院费用被工伤保险收了,
  • 1、可依法申报工伤;2、医疗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3、住院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4、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需要符合的条件包括:1、工作时间;2、工作岗位:是指从事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时或单位指派的其他工作时,例如劳动合同约定是炉前工,在炉后发病死亡不会认定为因工死亡;3、48小时内死亡,一般仅限于急症,慢性病不算。48小时的起算时间是开始抢救时,在开始抢救后48小时之内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因工死亡;超过48小时的不能认定为因工死亡。
  •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程序如下:  一、医疗费  (一)申报材料  1、《职工工伤认定表》;  2、《职工因伤(亡)医疗费用支出申报表》;  3、医疗费发票原件;  4、医疗费用汇总清单。  (二)办理条件用工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在规定的时限提交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三)审批程序  1、符合办理条件的由用工单位持“申报材料”申报;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支付有关待遇;  (四)办理时限资料齐全受理后6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承办科室:工伤生育工伤(亡)残待遇保险科。  二、工伤(亡)残待遇  (一)申报材料  1、《职工工伤认定表》;  2、《职工病伤致残鉴定表》;  3、《职工因工伤(亡)待遇审批表》;  4、确认供养直系亲属的依据。  (二)办理条件用工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在规定的时限提交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三)审批程序  1、符合办理条件的由用工单位持“申报材料”申报;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支付有关待遇;  (四)办理时限资料齐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承办科室:工伤生育工伤(亡)残待遇保险科。
  • 应该有单位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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