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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6年9月27日与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由于我未按信号灯行使,至使公交车上的乘客因公交车杀车而受伤。后乘客在2017年6月上诉法院。法院判决公交车陪付乘客一切损失二十万元。由于当时交通事故发生时公安局判定我事故主要责任,公交车次要责任。我赔偿百分之六十。当时我也不知道法院的判决,公交车方也没有通知我到场。后来在2018年1月5日收到长宁区人民法院的开庭通知,公交车公司追偿我要赔付我十二万元,在3月19月开庭,在5月2曰判决书收到。请问律师,我的残疾车第三人身保险能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吗?

其他 2018-06-05 16: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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