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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由于在08年6月份计划般迁至珠海,早在两年前就已经计划此次般迁事宜,由于每个员工的入职日期不相同,至所签的劳动合同终止日期也不相同,因此公司就下通知,全部员工的合同重新签订,统一合同终止时间,在新劳动法实施前,所有员工的合同全部到期,在合同到期的前一个月,公司下调查搬迁意向表,并表示此事与续签合同无任何关系,因搬迁时间还有半年之久,每个人几乎都在意向表上写着同意跟随,但过几天公司就出来新的签合同方案是结合意向表,同意跟随的全部签珠海的劳动合同,否则就终止合同,此举另所有人毫无防备,又加上接近年底,大多数的人还是选择就范,从08年1月份我公司就是在深圳营业,人员关系却属于珠海,工资也由珠海的开户行发,社保关系又在深圳,我想请问这种劳动合同有效吗?而现在,在年后有了身孕,想跟随过去又害怕新厂房的环境污染,因现在签的劳动合同是珠海,如不跟随过去又认为我是自动辞职,请问我不跟随过去,是否有法可依,要求赔偿。

其他 2008-03-28 10: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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