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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7日我与出租者(和我签合同的一个 女生)签订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每个月750元,季交,2011年8月17日我交给出租者2250元三个月的 房租,2011年8月24号出租者要求我们搬走。我们要求履行合同的签订,不走。2011年8月29日出租者带了 2个男的一个女的,我不认识那2个男的。四个人闯入我住的房子里殴打我。我要求他们走,他们不走。我属于自卫也打了她,我受伤了头部疼,属于内伤。出租者(那个女的)胳膊破皮了,两个男的也动手了。现在报案了,我应负怎样的法律责任,对方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争议解决 2011-09-16 22: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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