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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个人经营,当事人。县工商局消协工作人员在受理一起消费投诉时,我去消处协商解决,没有理由就不同意给退货,当时消协也是尊重我的意见。过几天后,消协工作人员直接来我店调查,带走一本我的没有使用的票据,没有登记扣留。之后几天下达了《某工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由于使用的购货凭证是普通票据印“香港XX珠宝集团公司XX(县)分公司销售票据”,经核实这个分公司在我县并不存在,这一企业名称未经核准登记注册。你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属“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根据第二十六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改下,并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多次找查案工作人员陈述、申辩过没有举行听证,也没有采纳我的口述。最后叫我去消处顺便我也偷偷录音,问我带钱来了吗?我说只带一百多钱,消协科长说我没有诚意,就开出了《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上连我的字号名称及销售票据的名称也写错一个字,原证是“佰”写成“伯”;所根据的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条款中缩写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决定处罚5000元。本案未接到限期改正的文书,直接下达决定书。诉讼能否解除行政处罚?

行政诉讼 2009-04-29 09: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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