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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要求律师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律师可以说等他有时间吗

刑事辩护 2018-12-23 05:0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这里所指的近亲属法律也有明文的规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六)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上述的近亲属都可以为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辩护律师有权去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会见。  因此,除上述规定之外的人是不能委托律师为其辩护的,当然如果其近亲属愿意委托而不愿或无力支付律师费的,其他亲友愿意承担律师费的,可以由近亲属的名义签署委托书,由其他亲友支付律师费,也是可行的。
  • 在看守所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批准后才能会见家属。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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