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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合同这个月到期,根据以往,公司都会提前1个多月先跟员工签订续签意向书,可是我的到现在都没有收到续签意向书,请问如果这样,我应该怎样保证我的利益?公司在今年一直变相逼我离职,3月份要调我去外区,我不同意,4月份调我直接做前线工作,但是评核还是跟之前的工作评核一样,肯定拿不到奖金的,5月份调整我另外与再之前工作性质类似的工作,但是安排的工作及其苛刻和时间短暂,人员、交接都没有完成,要求5月完成,我了解后在5月底回复实际情况,可是她又回邮件说我没完成公司工作。反正感觉是设置障碍和对我工作不满意的留底,请问我该怎么做才能保证自己的利益?

其他 2019-07-04 16:16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您好,如果单位有变相逼迫您解除劳动关系,可提起劳动仲裁。
  •   搜集证据,协商不成,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仲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双方有培训协议,则需要履行劳动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不办离职手续,不能让单位完成相应的工作交接、有序进行工作任务的相应调整,可能会给单位造成相应的损失。建议你提供书面申请说明具体情况,正常离职;如果因个人紧急原因建议与所在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 不出具离职证明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更改,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实务中,如果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出具离职证明,可能会造成劳动者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这种情况下,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
    自主创业、再就业优惠损失;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或者自主创业时,可以享受一定税收、财政等优惠政策;
    未能就业的工资损失:
    离职证明往往是新公司为了规避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证而承担连带责任风险要求劳动者提供的文件,一旦劳动者无法提供离职证明,可能会导致新公司不录用劳动者;

    赔偿的途径有三种:一、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二、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协商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三、有权向劳动争议委员会提起赔偿之诉
  • 如果协商不成,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 你好,根据签订的合同约定处理,协商不成可以到劳动局投诉
  • 你可以向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处理,也可以申请裁决。
  • 你好,根据签订的合同约定处理,协商不成可以到劳动局投诉
    【追问】就是说只有协商得到补偿吗?
    【回答】你好,根据签订的合同约定处理,协商不成可以到劳动局投诉或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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