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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妹妹于2007年6月至今一直在上海一家销售钢材的公司上班,但至2009年的2月一直未跟妹妹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未上保险。3月由于之前一位单位的女同事离开,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劳动仲裁,让公司将之前所欠的保险补上,过后他们公司决定与员工签订合同并开始为其上保险。但签订合同的日期是从签订合同的即日起之后算三年,而并没有将之前的工作时间算在内,且保险也从现在开始上,之前的都不给补了。并且合同规定如由于个人原因在合同期内提出离职的,需提前2个月提出,否则视为违约。妹妹觉得公司提出的内容不太合适,如果签了公司给出的合同就表示默认了公司提出内容,于是去和领导商量看是否公司可以将之前的保险给不上,领导说如果要补可以,不过要从你的工资中扣除。想请教您一下,如果现在提出离职,又没什么资料可证明她在公司工作的时间和事实(他们公司的从不发工资条,也未办工资卡,考勤卡在单位),我们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进行申请么?如不行,我们还能做些什么?

其他 2009-04-29 17: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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