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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攀钢钢城企业总公司一名在大集体企业工作的全民职工,我工龄已有24年,离法定退休年龄刚好十年,目前企业进行改制,按照《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1号文中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分流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中第2条: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合同期限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中尚未履行的期限;原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短于3年的,应延长至3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职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请问我是否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只跟我们签订三年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我如果不签新合同,原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如果我拒签《劳动关系协商意见书》,总公司将依法解除我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全民职工与集体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一样合不合理。请尽快解答。谢谢!

调解 2008-10-17 13: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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