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98年10月,我爸爸买水泥修房,欠别人款,打了欠条。2008年,此人将我起诉到法院,说当时修房我们没分家,这是共同债务,要求我和我哥哥,爸爸一起偿还。并说当时这欠款我爸爸作了分割,我和我哥哥一人还一半,我哥哥陆续还了一些,最后一次是2008年。真实情况是我在98年就已分家外出打工,没有分家里的任何东西,我哥在家和爸爸生活,后来也是分了家的,他们欠款和什么分割欠款我都不在场,更别说签字。法院认定是家里修房所以是共同债务,且我哥的履行行为视同共同债务人之行为,时效中断效及共同债务人,要我还款。我认为法院无理,能帮我指点迷津吗?谢谢

其他 2009-12-03 06:0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我不是律师,但我给你点我个人意见。是不是家庭共同债务看举证。 首先我觉得原告是主张,主张债务,且主张的是家庭共同债务而非你爸爸的个人债务,合法的借贷关系且被告在未提出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法院应予保护,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该举证说明欠款的用途,即使合同上写用途用于修房,但合同相对当事人双方,对抗第三人无效,你可以不承认欠款用于修房子,从你以上所诉你爸对你无代理权也没有发生表见代理,所以就这一点对你不能证明欠款用于修房,原告应该再次对你负有举证义务,如果你爸爸和你哥承认确实用于修房法官应该会相信欠款确实用于修房,如果你爸爸和你哥不承认,你也不承认,原告没有其他证据应该承担举证不能得后果。 第二:在证明欠款用于修房的情况下,房子的权利人是谁,你有没有份,有没有经常居住,如果权利人是共有(是指你也有份你爸爸也有份),那么此欠款可以认定为你家庭的共同债务。如果权利人你没份,你也未经常居住可能可认定为家庭共同债务但排除你。我的概念是家庭共同债务要家庭人员共同受益,还有我觉得如果房子权利人没有你但你居住的情况下,我觉得这欠款也不应该与你有关,首先房子装修受益的是权利人,而非居住人,权利人随时可以不让非权利人居住(法律规定的除外),而非权利人居住的情况下可视为权利人赠与一段时间的房子使用权,这里赠与的是房子的某段时间使用权,而非赠与房子的所有权,所有受赠人不应当承担此欠款。对于在使债权人利益损害的情况下无偿赠与可以被判无效,但第三点是指某段时间的使用,这种情况下应该不算。举个例子:你去商店买了电视机,1000快,你欠商店1000快,如果你未将此欠款结清而无偿赠与我,商店可以要求法院判定此赠与无效,因为损害了商店的利益,一种就是我把电视机退还给你,然后再由法院执行电视机,还有就是我答应这欠款由我承担,但是如果你不是把电视机赠与我,而把电视机借给我使用,商店能要求法院判决什么呢?因为我随时我电视机归还你,也可以说是我向你租的,而且给租金的。 第三,次债务是欠别人钱,不是借别人钱,这点是不一样的,借条和欠条都有诉讼时效,借条没有还款日期的,随时可以要,最长保护20年(特殊除外),没有还款日期,债权人没有要求还款,他的利益没有被损害。但欠条不一样,欠条自欠款开始债权人就知道他的利益被损害了,对于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应当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故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2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如果权利人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曾主张过债权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你哥中间还过钱,看原告能都证明,是什么时候还的,98年10欠的如果在2000年10月以前原告不能证明他讨要过钱的话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口头说的你可以不承认,至于2000年10月以后你哥再还欠钱那是他自愿的,次欠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所诉,我认为法院判法不对,原告应该具有更多的举证义务,如果举证不能应该承担举证不能得后果以及被告是否提出诉讼时效,对诉讼时效的认定,如果判了应该上诉,是不是共同债务看证据,希望对你有帮助
  • 同意,个人认为不属于共同之债。
  • 张坤律师:你能谈谈对这个非共同债务的理解及法律依据吗?谢谢
  • 不是共同债务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重庆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4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