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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刑事案件,我想咨询一下强迫卖淫罪的定义。 比如说王某和其他几位某某一起参与了这次案件,但女孩子不是王某 组织的,位置是王某带的,去了以后因为了女孩子发生争执,顺手打 了女孩子一巴掌,过了一天就回家了,第2次另外几位某某人又 回来带了2个女孩子,王某没有参与第2次,但其中一名女孩子报警了 公安机关将这几位人员抓获,但他们把责任全部推到王某身上,说王 某强迫幼女卖淫,但王某根本不认识这几个女孩子,怎么能能构成强 迫罪?现在逮捕证已经发下来,能否先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2009-04-29 23:3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好,依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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