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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业务员不慎将2007年9月22号在**港开船 在未寄给提单收货人前在**市**县境内丢失。经**公司同意,我司在办理与丢失提单相对应货值的150%的银行担保保函后,于10月28号将货柜安全提出。**公司规定银行担保的时间为15个月,现给**公司相关负责协商后,在**法院办理催示公告后三个月就能撤回银行保函.现如办理催示公告是否一定要请律师,如请费用如何计算?

海事海商 2008-11-27 16:0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中国法律没有“海事催示公告”的规定,只是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有专门针对船舶优先权的催告程序。根据该规定,当船舶转让给新的买家后,受让人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如果船舶优先权人在催告期间没有像海事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将被视为放弃船舶优先权。 根据你的具体情况,你的担保要延长至一年,因为如果在一年内没有人向承运人主张提单物权,这个有权提取货物的人也就丧失了向承运人索赔的权利,你的担保也没有继续保留的必要了。 如果有进一步的问题,请发邮件wmxz2003@yahoo.com.cn
  • 最好请律师,因为海事诉讼有其特别的程序法。至于费用可与律师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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