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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一家公司做了13多年公司说效益不好不想让我做了,但是我的合同不是在我上班这家公司签的,我上班这家公司给我签合同这家公司说效益不好不想让我做了,签合同这家公司打电话说重新给我安排工作,我手里没有合同每次签完合同公司就拿走,我可以要求他们赔偿吗?

其他 2018-06-23 23:53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劳动者工作满一年支付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具体条款如下: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需要明确你的劳动关系单位是哪家,以及单位是否继续安排工作等。
  • 你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 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 有什么证据证明你工作13年?建议律所当面咨询。如果不能证明难以维权,如果有证据可以索赔
  • 可以索赔啊
  • 可以要求赔偿,一年为一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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