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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员可以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吗?

外商投资 2020-09-12 18:00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可以作为合伙人
  • 《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1款的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 所谓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它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此类企业通常可由单个人或少数人提供资金组成,其雇用人数与营业额皆不大,因此在经营上多半是由业主直接管理,受外界干涉较少。
  • 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的设立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以,外籍人员可以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 具体可咨询合伙企业所在地的工商局
  • 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的设立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以,外籍人员可以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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