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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如果分公司是总公司的经理未经董事会批准成立的,那么总公司是否有义务偿还分公司所欠债务,而该分公司与银行贷款合同是否有效,谢谢.

其他 2019-09-16 01:07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1、分公司不同于子公司,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债务最终由总公司承担。 2、总公司经理擅自设立分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章程及其过错情况追究其相应责任。 3、分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定合同,若无其他可导致无效的情形,原则上其与银行签定的贷款合同有效。 若需法律服务,可与我联系。
  • 金融机构贷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双方就该合同的存在产生争议的,视为合同关系不成立。如果双方没有争议或者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在要式性上,该合同也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不同,对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不采用书面形式。
  • 公司借款受法律保护吗?首先要区分企业是向谁借的款。是企业间那么是第一条,向个人是第二条。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96年9月23日)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2)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的,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 赞成“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总公司要承担......补充责任”的观点。至于总经理的个人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可以根据规定要求总经理赔偿!——如满意请采纳!
  • 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其债务应当由总公司承担。当然,在债务承担上,首先是利用分公司的财产承担责任,如果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则总公司要承担责任,学理上把这种责任称为补充责任。也就是说分公司的财产不够时,总公司要承担。
  • 分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单位,总公司无义务替分公司偿还债务,分公司与银行贷款合同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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