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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现有两名保安,年纪较大,但都未到法定退休年龄;有一名保安是外地户口,另一名为厦门本地户口;现因外地户口转入厦门不好转,为此公司未与此二人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每月补贴他们每人200元的社保缴纳费,他们自已交社保,我想请问,现按新劳动法,我要求他们写个书面说明,是否可以避免非法用工(经查实,他们的确有交社保)

争议解决 2008-03-28 17:0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如果这两个人和你不产生纠纷当然没有什么问题,但如果一产生纠纷,肯定要告你。当然,你要对方把书面材料写清楚,也是不可以的,至少,以后发生了纠纷,可以说200是用来交纳社会保险的。
  • 我认为户口和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必然联系,只要建立了劳动用工关系,就应该签订劳动合同,社保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缴纳方式。不签订合同的话,公司风险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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