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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27日,我沿s102线驱车由东向西正常行驶! 对方向(由西向东)骑摩托车在本车道倒地后,由于惯性,划向逆向车道(已占我道)!我车与其摩托车相撞,摩托车两人死亡!交警大队认定我同等责任,对于我来说公平吗?对方是农村户口说是在外地打工,要按安徽非农业户口赔付!有道理吗?(对方,只有劳务合同!公司所出证明两人生前在其公司上班!)另外,我车交强险11万,商业20万,保险公司能赔付多少?非常感谢!

争议解决 2009-05-01 00:09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好,认定是如有相反证据可以改变。在城镇居住超过一年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保险公司佩服数额根据保险合同确定,具体建议咨询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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