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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国有全资企业,2003年该公司由上级主管单位批准改制方案,评估公司对委估资产在2003年5月31日(评估准日),本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即自2004年5月31日起失效。2003年10月,从合作人手中签订1000万元转让款协议,约定合作人将转让款分两年付清,该权益原国有公司法人未给上级主管单位报告。2004年1月16日,该国有公司与一家民营企业签约《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本合同生效之日即为交割日,生产经营权、所有权均随之转移。自交割之日起,原国企的全部资产及相关权利、义务转给受让方所有。并将2004年1月16日作为合同签订日,也是生效之日,也是交割之日。公司改制后,原国有公司法人被新的民营公司聘任总经理(未占股份)。2004年6月,原法人仍以原国有企业身份与合伙人(不知改制内情)又将原1000万元协议变更为800万元,并约定在一年内付清。后按照新协议,原合作人将800元按照原法人的要求一部分汇到了新的民营公司,一部分汇到了由原法人掌控的(空壳)另一公司。该800万元钱,大部分用于前法人的名义投资开发使用。至2009年底事发。请问如何认定该行为?

刑事辩护 2011-09-02 15: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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