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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份以40万在石家庄买了一套房子,房价4700元一平米,首付161000元,贷款23万。2013年11月和女方登记结婚,房价长到7500元一平米,2018年7月离婚。当时房价12000元一平米。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75000元,对应增值部分咋计算?婚前增值部分有她的股份吗?所还贷款中,本金35000元,利息40000元。

离婚 2018-06-27 20: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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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具体需要了解案件详细情况才能给出专业建议,如需法律帮助,可以致电咨询或预约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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