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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称呼丙}很好的朋友{称呼已}的兄弟{称呼甲},甲是在银行上班的工作人员,2016年底时甲通过已找到丙,请丙帮忙担保一笔10万元的担保,期限1年,甲从已那知道丙为人讲义气,重感情,所以才找丙的。当时丙以为只是担保,而且丙知道甲是在那银行上班的,也就没有多想就认为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帮朋友无所谓!到2018年丙才知道受了甲的欺骗,看到个人征信上是丙借了10万元。有哪位好心律师帮我出出主意!

物业管理合同 2018-07-05 13: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目前银行做担保的方式有: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质量维修担保、预留担保、海关免税担保、借款担保、透支担保、保释金担保等等;n笼统的讲就是信用担保和抵押担保;n不同的担保方式有不同的法律效力;n信用担保违约会让信用值受损,以后贷款个个方面都会有影响的;n抵押担保对于违约将直接收取抵押物,解决违约问题。n
  •   (一)担保期间分为有约定、无约定和约定不明三种   1、有约定:当事人对担保期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无约定:担保合同未约定担保期间或者约定的的担保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均视为未约定担保期间。《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约定不明:担保合同约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担保期间约定不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二)连带责任担保的法定担保期间:《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最高额担保的担保期间:《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于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   (四)约定担保期间的变动,须经过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主合同的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期间。   
  • 担保要承担担保责任,如过了担保期不用再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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