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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入职第二个月单位才为员工缴纳社保,那第一个月单位有没有义务为员工补缴社保?

其他 2018-07-19 11:11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你好 劳动法规定,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应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劳动者从上班之日起就与用人单位建立起劳动关系,是单位的员工(那怕在试用期,没有签订合同,也是单位员工,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都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由此可知,用人单位最迟应在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第二个月,为劳动者缴纳各种社会保险。
    【追问】那第一个月的保险,单位有没有义务为我补交
  • 你好。有义务。
  • 公司没帮交医保社保,没签劳动合同,现在被无故辞退。公司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法,以及没有缴纳保险的这种行为已经涉嫌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了,员工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申请仲裁,向公司索要赔偿,如果仲裁无果的话,员工还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公司索要赔偿。
  • 公司没买社保,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无故辞退员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如果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辞退劳动者,被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规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
    如果工作是在一年内公司未与你签劳动合同,还可以要求双倍工资啊。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如果因为社保申报时间规定原因,那单位是没有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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