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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现在是涉及到到一个**培训班退课的问题,当时签订合同是说的报名只有一个试听过程(上课的第一天)只有一天,报多个阶段同样也是只有一天的试听课程,过了试听课之后没有上过的课程是退还百分之三十的剩余款,在这样的情况下,同期其他报名的学员是剩余课程退了全款,但是告诉我的是只能退百分之三十,于是我装作咨询课程的去问了其他三个不同售课老师,他们告诉我:1.可以备注上没有上完的课程全额退款。2.报名时总价打九折,退课时上过的课程按照九五折的价格来算退还剩下总价的差额。3.可以转让课程。我想询问的是我在询问过程中录音违法吗?只退百分之三十属于霸王条款吗?另外告诉我可以退课或者是退差额的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

其他 2018-07-09 10:5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消费欺诈认定:  首先,欺诈方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欺诈的故意,是指欺诈一方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欺诈人主观上有欺诈的恶意。多数情况下,欺诈人主观上的欺诈故意十分明显,也易于认定,但在少数情况下就很难认定。比如销售者出售产品,向消费者陈述时,销售者并不肯定陈述的真伪,但仍向消费者作出陈述,以致因陈述事实的虚假性而导致消费者陷入错误。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陈述的一方,即销售者具有欺诈的故意,因为销售者不能判定其陈述的是否真实,也就不能以真实的事实陈述给消费者。在陈述时,销售者应当知道该事实若是虚假的,会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因此,这种情况可认定销售者具有欺诈他人的故意。
      实践中,经常发生这类纠纷,商场出售过期商品,但却是以打折促销的方式销售的,而且在店堂告示中明确告知购买者“打折商品,售出恕不退换”。消费者购买后发现是过期产品,便以商场销售过期产品构成欺诈为由,要求退货并赔偿。对此,商场则常以其已在店堂告示中明确告知购买者“售出恕不退换”为由作为抗辩。有人认为,打折商品在质量等方面与非打折商品一定存在差别,既然商场已在店堂告示中明示售出恕不退换,消费者仍然购买,表明消费者自愿承担某种风险,商场的行为不构成欺诈。这种观点没有法律依据,商场出售任何商品,不论是否打折,都必须保证商品的质量,包括不得出售过期商品。这是商场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而不是商场对消费者承担的合同义务。对于其不得出售不合格商品的法定义务,商场不得利用店堂告示的方式予以免除。有的商场认为,商品的保质期印在商品的外包装盒上,商场并没有对保质期作任何修改,消费者购买时不可能不注意到商品的保质期。
  • 消费者在餐饮经营者提供服务时遭遇霸王条款产生纠纷,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捍卫自身权益。
  • 你好,不属于违法,退款由双方协商不属于欺诈
    【追问】那么其他学员退掉剩余课程的全款而我只能退剩余全款的百分之三十是否是对我的利益造成损害
  • 您好,可以起诉解决
    【追问】这件事情对我有利的点是什么呢?通过起诉我是否可以拿回剩余课程的全款
    【回答】您好,可以起诉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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