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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六年,有一个五岁半的女儿和两岁半的儿子,由于两个孩子一直是我带着所以没有上班,六年来,和我老公感情一直就是庸庸碌碌,他做什么也从来不和我商量,从来没有在一起谈过心,我就像保姆一样一直照顾着家里,他也从来不会帮我做任何事,也不会在乎,疼惜我,现在心彻底冷了,想离婚,我想离婚后要大女儿的抚养权,请问我的胜算有多少?需要具备些什么条件

离婚 2018-08-08 16:43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离婚关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由双方协议处理,无法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以及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根据具体情况判决,两周多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双方均要求抚养的,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身心健康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另一方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对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考虑该子女的意愿。
  • 离婚子女的抚养费需要考虑的因素:
    一、子女的实际需要
    二、是结合抚养地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三、是父母双方的给付能力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决,对于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具体数额原则掌握在800~2000元/月。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对于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高于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3000元/月。
    (3)对于低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低于上述的幅度的,如有较多其他财产的,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判决,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如财产不多或无财产的,结合抚养人的抚养能力,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于上述幅度判决,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4)对于无收入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如具有劳动能力的,原则上应支付子女抚养费,因抚养子女是父母的义务,不能因暂时无收入而免除其义务,应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5)对于子女患重病、出国读书(须经双方同意)等特殊情况,可超过上述幅度判决。
  •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 你好,如果离婚的话,一般情况下是一人一个。
  • 你好, 对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夫妻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由母亲来抚养。两周岁以上的子女法院会考虑给经济能力和教育环境比较好的一方来抚养。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需要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你可以起诉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可以尽快来电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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