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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月前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有一子随我(女方),两套房产一套我婚前购买归我,另一套婚后购买写有我们二人名字的归他,还有一辆婚后购买登记他自己名字价值20万的车归他,共同存款60万我10万,50万归他;我当时气蒙了,签了这份不平等条约。前夫另有两张银行卡,当时我以为那两张卡里没有钱,但最近发生一些事我知道那两张卡里有钱,具体数额我不知道,但应该是几万到20几万之间,我可以去法院起诉吗?这算是他隐藏财产欺诈吗?我拿不出证据,可以申请法院取证吗(我知道是哪两个银行的卡,知道他身份证号),可以申请法院去调他截止到离婚那天为止银行里的存款余额吗?我看法律规定要撤销协议必须符合“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隐藏财产算欺诈吗?如果起诉的话法院会只分割隐藏的部分还是会撤销协议全部重新分割?我想要求重新分割,因为孩子归我,我得养孩子,想推翻那份不平等条约,我基本少分了有100万,当时真是疯了;这个有诉讼时效吗?是多久?

离婚 2011-09-05 10: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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