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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公司的采购员。按照公司的要求,对外支付货款时,采购员要写借款单,比如借款10万元,用于支付江苏**公司货款,落款是我的名字。其实这款由出纳直接汇给对方了,对方的收款账号有时是公司账号,有时是个人账号。 现在,有一家多年合作的供货商倒闭了,老板也联系不上,而经我手汇出去的两笔款(一笔汇到对方公司账号15万元,一笔汇到对方个人账号3万元),还没有把货发过来,估计没指望了。公司要求由我承担这18万损失,理由是我写了借款单,签了我的名字。我很冤枉,我又没拿一分钱,我只是履行职务为公司办事,为什么叫我承担? 请问律师,从法律角度讲,我该承担这18万的损失吗?

其他 2011-09-06 00:4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这个情况很复杂,需要详细了解案件细节才能给你一个肯定的答复。你最好电话咨询或者面对面咨询。如果你的业务量很大或往来客户很多的情况下,又或者倒闭的客户与你公司有很好的关系还与你的老板也很熟悉,那么,我个人认为你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你是职务行为。
  • 收集证据,证明这是职务行为。
  • 当初做这样的单据已经埋下祸根,你拿不出有力的证据,比较麻烦。如有需要可以电话联系
  • 你好,当初做这样的单据已经埋下祸根,你拿不出有力的证据,只能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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