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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我于1992年10月6日进行依法收贷时车祸受伤,先在区、县医院抢救后,1992年12月29日至1996年6月26日在华西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治出院。期间1997年3月4日经射洪县劳动局认定为工伤;1997年5月30日经射洪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 伤残等级4级,单位不认工伤,只认受了伤;因此2011年8月16日我又经遂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等级4级及部份护理依赖鉴定。我能以2011年的新[工伤保险条例]索赔吗?

其他 2011-09-05 09: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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