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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名高考生,经中介介绍勤工俭学做短期工,我们劳务合同终止时间是8月10号,但是厂子这边没活了,让我们天天休班,也不说辞退,劳务那边说如果我们自离的话要扣大半工资,我们不知道怎么办,您能给我们讲解下吗?

其他 2018-08-08 02:0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 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讨薪: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投诉。
      2、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3、有欠条的,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欠条里的工资数额。
  • 如果劳务公司扣钱的话,你们可以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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